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苏0506刑初444号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某五部刑诉〔2021〕Z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年8月13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伟、检察官助理彭登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辩护人张敏学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0月,被告人陈某某为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牟利,登录他人提供的暗网“茶马古道”的账户,非法获取及购买公民个人信息30余万条,后通过Telegram(电报)聊天软件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500余条,获利人民币150元。2020年10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Telegram(电报)聊天软件与他人达成交易公民个人信息30余万条的意向,在等待卖家付款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提出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被告人陈某某为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牟利,登录他人提供的暗网“茶马古道”的账户,非法获取及购买公民个人信息30余万条,后通过Telegram(电报)聊天软件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500余条,获利人民币150元。2020年10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Telegram(电报)聊天软件与他人达成交易公民个人信息30余万条的意向,在等待卖家付款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1年6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供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害人梁某的陈述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提取笔录及照片,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清点笔录,电子数据,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刑罚,应酌情从重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某某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之前被羁押的32日,即自2021年6月28日起至2024年8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并上缴国库。)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陈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五十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寅
人民陪审员 徐 艳
人民陪审员 董文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李逍遥
书 记 员 许 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