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指控虚开近六亿,第三被告缓刑一年
辩护律师:黄新伟律师,吴晓凡律师
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于2015年10月至2016年6月期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高达5.7亿余元,其中税款近八千四百万元,王亚林刑事辩护团队黄新伟、吴晓凡律师介入案件后,为该团伙第三被告詹某城成功辩护,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决詹某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6年7月,王亚林刑事辩护团队接受詹某城亲属的委托,立即指派黄新伟、吴晓凡律师介入该案件,担任詹某城一审阶段的辩护人。辩护人通过及时会见詹某城,听取其陈述后发现,该案虽然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但是詹某城仅系受主犯(即本案第一被告)詹某放指使、雇佣的一般参与人员,詹某放承诺支付其工资,詹某城并不获得提成,应当系从犯;且詹某城相对于其他人员参与时间较短,仅起辅助性作用。甚至在会见时,詹某城曾告诉律师,他连什么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搞不清楚。
鉴于上述基本案情,辩护人认为詹某城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并及时为其拟写取保候审申请书。在向包河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提交书面取保候审申请书的同时,辩护人曾三次亲自约见承办警官,与其当面沟通意见。无奈公安机关迫于数额特别巨大的压力,仍将詹某城报请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案件报捕后,辩护人坚持认为不应对其批准逮捕,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在检察院审查逮捕的短短7天内,辩护人再次提交书面的不予批捕意见书,并三次当面向承办检察官陈述法律意见、沟通案情,坚信事实和法律会给嫌疑人公平的交代。在詹某城被刑事拘留的第37天,检察院对其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公安当天将其释放。
2017年7月,包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辩护人认为詹某城系从犯,且主动坦白,应当对其适用缓刑。10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第三被告詹某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第一被告获刑十四年。詹某城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没有上诉,并感谢黄新伟律师、吴晓凡律师以及整个王亚林刑事辩护团队所作出的巨大努力。